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号),激勵普通本科高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江蘇省地方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包括民辦學校,以下簡稱高校),不含在江蘇的中央部委屬高校。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
二、 獎勵對象、标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高校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含成人高校普通班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 名額分配與下達
第七條 各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由省财政廳、教育廳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達,同時下達國家獎學金預算指标。省财政廳、教育廳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向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國家最需要的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範等專業為主的高校适當傾斜。
四、 評 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國家需要的農林水地礦油核特殊學科專業和師範專業學生給予适當傾斜。
第十一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評審結果逐級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審核、彙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複并公告。
五、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十四條 省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滞留國家獎學金的行為,将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财政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六、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财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财教[2003]97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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