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關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開展在籍專科學生接讀自學考試本科工作的補充意見
日期:2013-05-22 00:00:00  發布人:admin  浏覽量:2107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考委、省教育廳《關于在普通高校中開展在籍專科學生接讀自學考試本科工作的意見(試行)》的文件精神,根據三年多來全省開展試點工作的情況及自學考試自身的發展,經研究,決定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接本”工作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培養目标
    積極探索具有自學考試特色的新型人才培養模式,充分體現自學考試人才培養的應用性、實用性與職業性特點,建立與社會需求緊密結合、符合大衆化教育要求的人才培養機制。在确保基本理論夠用的基礎上,着力培養與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與實踐能力,重視學生個人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的培養,提高學生的就業和競争能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二、專業開設與主考學校
    “專接本”工作開設的專業,在現有自學考試面向社會開考本科段專業目錄中選取。
開設“專接本”專業的普通本科高校,原則上是自學考試主考學校。主考學校可根據自身辦學優勢,在已開設專業中确定 “專接本”專業,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後,面向普通專科學校及五年制高職學校(以下簡稱專科學校)開展銜接工作。
專科學校應根據生源狀況及辦學條件,按專業相同相近的原則,自主确定接讀專業,并向相關主考學校提出申請。主考學校應對專科學校的辦學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并統一報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後方可開展“專接本”助學輔導工作。

    三、課程設置
    根據培養目标的要求,“專接本”專業在面向社會開考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設置的基礎上,增設實踐與應用課程。其課程由溝通課程、銜接課程、主幹課程、實踐與應用課程等四部分組成。
    1. 溝通課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公共基礎課。學生在專科階段已學過與本科計劃名稱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論課且成績合格的,承認其課程及學分。學生在專科階段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在專科學校考核合格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計取成績。計取比例由主考學校根據各專業的實際情況審定,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備案,計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40%。學生要求取得學士學位的,須符合主考學校學位授予的外語要求。
    2. 銜接課程。銜接課程的學習内容,主要是對專科階段學過的主要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等内容作進一步的延伸與拓展,體現本科教育需要的人才知識、能力與素質結構。銜接課程的設置一般不超過5門。在專科學校考核合格的基礎上,銜接課程按一定比例計取成績。計取比例由主考學校根據各專業的實際情況審定,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備案,計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30%。
    3. 主幹課程。學生參加主幹課程的學習,原則上應通過全部溝通課程與銜接課程的學習與考試。主幹課程的設置一般不少于5門。
    4. 實踐與應用課程。包括綜合實踐、知識拓展、選修課程、社會實踐等。一般為3-4門,每門不少于2學分。其課程設置、教學内容和考核辦法由主考學校确定,并由主考學校負責考核。

    四、管理職責
    主考學校須在省考委的領導下,負責“專接本”工作實施細則的拟定、專科學校助學輔導條件的審核、招生宣傳材料的審核、專業考試計劃和助學輔導計劃的制定、課程分類的界定、教材的選定、課程考試大綱的編寫、師資培訓、實踐性環節及畢業論文(設計)的指導與考核、對專科學校助學輔導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參與命題和評卷,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教育考試院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開展“專接本”助學輔導工作的專科學校,應指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校 “專接本”助學輔導工作的宣傳發動、新生注冊、學生報考、考籍管理、學生管理,在主考學校的指導下開展助學輔導工作,辦理省教育考試院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五、招生對象與報考條件
    自學考試“專接本”助學輔導工作的招生對象是列入國家計劃,經省招生部門正式錄取的各類專科學校的三年級在籍學生;經市招生部門正式錄取的五年一貫制高職的五年級在籍學生。學生報考的基本條件為:
    1. 思想品德優良,遵紀守法,身體健康。
    2. 學習認真、刻苦,成績優良,學有餘力。
    3. 報考的“專接本”專業與專科所學專業相同或者相近。
    符合以上條件的學生,可根據自願的原則,向所在學校的自學考試管理部門申請報考,經學校審核同意,方可參加學習與考試,并由學校向所在地省轄市考辦辦理集體報名。

    六、教學與管理
    1.“專接本”專業的課程教學内容,除實踐與應用課程外,必須以省教育考試院指定的課程考試大綱和使用的教材為依據,加強案例教學和實踐性環節教學,選派責任心強、富有教學經驗的教師任教,保持任課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
    2. 在主考學校的指導下,“專接本”助學輔導工作由專科學校負責實施。為保證助學輔導的質量,報考人數較多的專業應實行分班教學。專科學校開展助學輔導工作必須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基礎上開展,要确保各門課程的教學學時數(每學分18課時)。
    3.在主考學校的指導下,專科學校要高度重視教學管理,設立或指定一個職能部門負責日常的教學管理,要配備與工作相适應的專職管理人員,确保助學輔導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4. 強化學生學習過程的管理,簽訂專科學校、家長、學生三方協議書。學生單科課程缺課學時數超過規定學時數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
    5. 助學輔導中增設的實踐與應用課程,應由主考學校提出教材計劃,并在開課前三個月内完成考試大綱的編寫,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始教學。
    6. 主考學校應指定專人對專科學校開展不定期的教學檢查和評估,并于每個學年結束後,形成書面的評估報告報省教育考試院。

    七、考試的組織與實施
    為保證國家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專接本”專業的考試工作均在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管理和指導下,由專科學校所在地省轄市考辦負責組織實施。
    專業考試計劃中确定的按一定比例計取成績的課程,其最終成績,由專科學校與主考學校、省教育考試院共同核定。
    學生未能如期通過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不能畢業的,原通過的課程成績有效,未通過的溝通課程和銜接課程不再計取校考成績。
    “專接本”的考試時間為每年的4月和10月。

    八、經費與使用
    舉辦“專接本”助學輔導工作的專科學校,應嚴格按省物價局、省财政廳《關于規範培訓收費管理的通知》(蘇價費〔2003〕408 号、蘇财綜〔2003〕157号文件)精神,自主确定收費标準,并按要求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收取的費用須用于自學考試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專科學校每學年按實際收費向有關主考學校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不含畢業論文[設計]指導與答辯費),并向省教育考試院繳納相應的考試費。
    本“意見”适用于2008年下半年起招收的“專接本”專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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